- 依據法規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
- 處分內容
- 罰鍰:60,000 元
處分時名稱:高雄市林園非營利幼兒園(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愛與關懷教育發展協會辦理)
其中 2 筆官方已無。公告期限依處分輕重而定(3 個月至 6 年), 輕罰比重罰早下架,所以較新的紀錄反而可能在官方網站查不到。本站保留供查證。
處分時名稱:高雄市林園非營利幼兒園(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愛與關懷教育發展協會辦理)
處分時名稱:高雄市林園非營利幼兒園(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愛與關懷教育發展協會辦理)
處分時名稱:高雄市林園非營利幼兒園(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愛與關懷教育發展協會辦理)
處分時名稱:高雄市林園非營利幼兒園(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愛與關懷教育發展協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