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4府教學前字第1150061763號 官方公告中 依據法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第4款(111/6/29修正公布)違反規定第31條第3項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未符規定。處分內容罰鍰:18,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