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法規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內容
- 罰鍰:1,500,000 元
處分時名稱: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平安新村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財團法人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辦理)
其中 2 筆官方已無。公告期限依處分輕重而定(3 個月至 6 年), 輕罰比重罰早下架,所以較新的紀錄反而可能在官方網站查不到。本站保留供查證。
處分時名稱: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平安新村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財團法人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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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時名稱: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平安新村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財團法人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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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時名稱: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平安新村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財團法人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辦理)
處分時名稱: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平安新村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財團法人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