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托嬰中心的公開紀錄

全台臺北市信義區

臺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

幼兒園私立名冊顯示已停辦 近 5 年 19 筆裁罰 官方已無 8 筆

裁罰紀錄(近 5 年 19 筆)

其中 8 筆官方已無。公告期限依處分輕重而定(3 個月至 6 年), 輕罰比重罰早下架,所以較新的紀錄反而可能在官方網站查不到。本站保留供查證。

北市教前字第11430767222號 官方已無、本站保留
依據法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內容
罰鍰:60,000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767221號 官方已無、本站保留
依據法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1款(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身心虐待情事。
處分內容
罰鍰:18,000,000元
府教前字第11430767222號 官方公告中
依據法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內容
罰鍰:60,000 元
府教前字第11430767221號 官方公告中
依據法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1款(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身心虐待情事。
處分內容
罰鍰:18,000,000 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71198號 官方已無、本站保留
依據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16條第3項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處分內容
罰鍰:6,000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71198號 官方已無、本站保留
依據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12條第5項-教保及照顧服務禁止規定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處分內容
罰鍰:6,000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679811號 官方公告中
依據法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1款(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身心虐待情事。
處分內容
罰鍰:3,600,000 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679812號 官方公告中
依據法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內容
罰鍰:60,000 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624561號 官方已無、本站保留
依據法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內容
罰鍰:12,000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624562號 官方公告中
依據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9款(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30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內容
罰鍰:60,000 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57402號 官方公告中
依據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30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內容
罰鍰:60,000 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452291號 官方已無、本站保留
依據法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內容
罰鍰:6,000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452292號 官方已無、本站保留
依據法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內容
罰鍰:6,000元
北市教前字第11330447161號 官方公告中
依據法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內容
罰鍰:60,000 元
北市教前字第11230821473號 官方公告中
依據法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內容
廢止設立許可:2023/10/01
北市教前字第11230821472號 官方公告中
依據法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內容
罰鍰:600,000 元
北市教前字第11230821474號 官方已無、本站保留
依據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8條第1項第7款(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17條第4項幼兒園未依規定配置護理人員。
處分內容
罰鍰:6,000元
北市教前字第11230821473號 官方公告中
依據法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內容
罰鍰:60,000 元
北市教前字第1123075892號 官方公告中
依據法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1款(111/6/29修正公布)
違反規定
第17條第3項 幼兒園知悉有應停聘之教保服務人員,未依規定辦理。
處分內容
罰鍰:3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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