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9北市教前字第1133116778號 官方公告中 依據法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6款(111/6/29修正公布)違反規定第42條第3項 幼兒園超收,經父母或監護人書面通知終止契約,未依規定返回費用。處分內容罰鍰:60,000 元